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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随地上农作物一并抵押
2012-09-25 23:14:38 来源:
林木、农作物定着于土地上,属于不动产。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如果允许种在地上的农作物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则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不允许一并抵押,又与其不动产的性质相违背,有碍于发挥农作物的抵押效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这就要从农作物抵押的目的来看,用农作物抵押的目的,是以农作物果实的交换价值,林木本身的使用价值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并不是要得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尚未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农作物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也就是说,以种在地上的林木农作物抵押的,林木农作物抵押的部分有效,而集体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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