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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
2013-06-03 18:30:35 来源:王勇
民间借贷纠纷:2012年1月11日的出借人周某借给昆山某贸易公司200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的4倍,期限为一年,某贸易公司到期未还,经周某多次催要,仍未还,理由是经营困难,没钱。
周某聘请本律师维护其合法权利。
案件背景: 因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对钢材需求疲软,两年来,钢贸市场几近崩盘,钢贸商之间的担保链断裂,钢贸企业及其上下游公司个人债权债务纠纷白热化,一些公司通过各种方法转移资产,将自己名下房产、存款转往别处。
在这个大背景下,如果找不到该钢贸公司的财产线索,即便胜诉,仍然得不到执行,出借人周某仍然收不回自己的借款。
2013年5月,恰在本律师代理期间,通过网搜,了解到该钢贸公司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商之间民事纠纷案件在苏州中院结案,且该钢贸公司胜诉,本律师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经申请调取到该《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前支付该贸易公司款项180万元。
本律师依据该判决书起诉到昆山市人民法院,并在立案当天申请诉前保全。该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标的额70%的现金;或者房产证担保。
本律师认为,该高院要求用房产证担保并非抵押担保,而属于质押担保。只需要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放在法院立案庭即可。
申请人在把权属证交法院,并缴纳5000元的保全费后,本律师拒绝法院提出的庭前调解程序,请求法院尽快保全商贸公司该到期债权。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申请,迅即采取保全措施,给第三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止付该款项。
在诉前保全措施实施完毕,某商贸公司收到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主动与周某进行协商处理,达成还款协议,周某撤诉。该案顺利解决,周某十分满意。也顺利地支付了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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